匯流政策時論

開放網路 大戰開始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主委甫於24日宣布開放網路(open Internet)政策,納入歐巴馬總統去年11月楬櫫的網路平等原則。儘管之前的行政命令已被法院裁定欠缺法源基礎,FCC依然公告了最嚴苛的開放網路條文,要求傳輸條件及資費透明化,傳輸業者不得阻斷任何合法內容的傳輸及不得對內容業者做差別待遇。

開放網路法規宣告了傳統電信(傳輸)與新興網路(內容)兩大產業的殊死戰正式開打,而網路界略勝一籌。當傳輸業者被禁止對傳輸內容做差別待遇,意味著影音與遊戲這些耗頻寬的服務,其傳輸速度和品質必須與瀏覽網頁或讀取電子郵件時一樣。在行動數據的時代,電信傳輸業者面臨固網語音、固網寬頻、行動語音及簡訊營收的大幅衰退,只剩下行動寬頻營業額一枝獨秀。如果傳輸業者不能從寬頻傳輸中開發及分流加值服務,亦即提供差異化服務,獲利空間便有限,成長停滯。可想而知,傳輸業者變成了笨水管(dump pipe),原有營利模式被徹底擊垮。就此,傳輸業者應會奮力抗拒開放其網路。

相對地,美國Amazonapplegoogle這些生產網路內容的巨無霸業者亦不願付額外的傳輸費用給電信業者,這等於讓傳輸業者主宰了他們的營運模式。它們急於打倒舊世界的秩序,挑戰近百年來電信業者不是按時間就是按流量的計價模式。開放網路的主張,直陳釐清管制思維的必要性。

首先,傳輸業者一再強調開放網路扼殺了業者的網路維運權限,但反對者認為寬頻傳輸也應納入電信業者所承擔之共同載具義務的範疇。且不論將寬頻傳輸視為共同載具的法理性,我們想要問的是:不區別不同服務的傳輸品質與速度真地可以提升消費者福祉及幫助網路產業的發展嗎?當毋須即時瀏覽的電子郵件及網頁下載也使用影音串流技術傳輸,意味著大頻寬的消耗與無效率的使用基礎網路。同時高速寬頻傳輸需要電信業者的資本投入以建置基礎網路,但在無差別待遇的訂價限制下,傳輸業者的利潤已被鎖住,沒有誘因投資網路建設。最後就像公有財的悲劇,所有OTT服務的傳輸速度及品質都下降,更不利新服務的發展。事實上,在FCC宣布開放網路法規之前,Netflix已跟傳輸業者Comcast達成商業協議,支付額外費用啟動快捷道路(即高速傳輸服務)。快捷道路就是雙方鑿戰多時所發展出的和平協議,導引雙方在衝突中尋求和解。然而開放網路法規硬生生斬斷了商業機制,片面地將戰果歸給內容業者,進行新舊世界的權力重分配。這是開放網路主張應被嚴肅檢驗之處。

反觀台灣,開放網路議題尚未引起各界的注目,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我們因為缺乏強大的原生內容業者,若貿然實施,受益者將是美國或大陸的OTT業者;憂的是,台灣肥沃的文化土壤上竟然長不出強大的OTT,在全球OTT與傳輸業者大戰之際,恐連台灣的傳輸業者也一起滅頂。在台灣,開放網路不是問題,缺乏原生而強大的OTT才是政府推動數位匯流失策之處。
從目前4G應用服務的補助方案依然看不到我國OTT成功的契機。
全文
( 本文作者:本中心周韻采教授。中時電子報/2015-02-13 )

黨政軍條款是活化石

農曆年前台灣數位匯流發展協會公布了103年底的調查報告,其中有些數據頗堪玩味。在首次詢問2009位受訪者關於台商投資媒體的意見中,反對台商投資媒體的比例高達59.5%,僅28%認為不應限制台商。另一方面,當受訪者被問到是否同意開放政府資金投資媒體,51.9%的受訪者同意開放,而35.1%的受訪者不同意開放。有趣的是,半年前同樣的調查卻顯示,只有36.1%的受訪者贊成開放政府資金投入媒體,而49.7%的受訪者不贊成開放。

此民調結果顯示台灣民眾對政府投資媒體的態度已出現大反轉。我相信這與去年的頂新食安風暴及一連串柯P掀起的檢驗財團風氣有關。民眾普遍對台商回台大肆搜購房地產、媒體,卻未善盡社會責任感到厭惡,對台商的信任感降到新低。然而民眾也同時理解到台灣媒體面對新式的跨國競爭(例如OTT)已力有未逮,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媒體創新,故在民眾不願台商入主的情況下,轉而接受政府的參進。

弔詭的是,現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卻限制了政府資金的投入。此時此刻台灣政府參進媒體的公信力比企業還高,顯見當年通過該條款的黨國時空環境已不復存,黨政軍條款現今反像是石器時代殘留的活化石。

第二屆NCC認定黨政軍條款所謂「政府、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媒體」是指與廣電媒體相連的任一層投資都不能有任何黨政軍資金(股份)。這樣無限上綱的認定造成法規上的窒礙難行。首先,國安基金在公開市場上購買績優股,而這些績優股若直接、間接、間間接、再間間接投資廣電媒體,全都違反了黨政軍條款。除了著名的台灣大併購凱擘案涉及黨政軍條款外,包括三立、民視等約58家衛星電視台也都中鏢,這種人人有獎的法律禁止凸顯了法規的荒謬性。其次,對違反黨政軍條款的業者卻又無法執行處分。NCC近年來對媒體業者的行政裁罰皆被行政法院駁回,理由是不能苛責媒體做為善意的第三人(最下游的媒體無從得知哪一層投資有黨政軍資金,也無從強制出清資金)。

黨政軍條款的修正已歷經兩任主委任期,也始終躺在立法院未竟全功。為解決活化石的窘境,NCC應考慮「自己的法律自己救」。NCC可透過更正對黨政軍條款的解釋,鬆綁政府投資媒體的限制。例如在加諸政府資金投資媒體平台、頻道種類的限制(如不得投資新聞頻道)等更細緻規範下,比照有廣法相關法條的認定,允許直接、間接投資外(即第三層)的政府參進。這些希望NCC更改法條解釋的呼籲早已有學者提出,但NCC及主事官員缺乏承認「昨非今是」的勇氣,寧可捨近求遠,將責任推脫於立法延宕。在此財團不被應許進入媒體之際,NCC若持續抱殘守缺「一股都不能有」的法令解釋,在歷史下恐留下虛化台灣數位匯流的落井石之名。全文

本文作者:本中心周韻采教授。中時電子報/2015-02-27 )

網神就是神
去年九合一選舉是中央政府繼太陽花學運後,再度被網路海嘯吞噬的又一例證。劫後餘生的行政院言必稱網路,除了這幾個月對外宣傳的一連串網路施政外,並向網路名人求救,安排他們幫官員上課。課程終了,這些講師甚而被封為網路大神。首先不論官員到底懂不懂網路或社群媒體,我上網查看這些網神的講義,至少從書面審視,大部分都是網路知識ABC,政府過去許多委託研究報告早已呈現相關論點,不曉得網神們是故意藏拙還是認為這樣的認知就足以治國。

政府向網路界人士膜拜呈現的是自身對治理的誤解,誤以為懂網路等同懂網路治理。網路治理除了必須熟悉網路服務外亦須深刻理解政府運作,才能發展良善網路治理的準則,進而研發出合宜的治理平台與應用服務。否則僅能提供片面藥方,無法全面關照網路治理的韜略。

舉例而言,柯P競選團隊選前一直強調開放政府理念,當選後其網路部同仁火速建立一新的市民陳請網站,這網站約兩三天後就從網路世界消失了。原因是什麼呢?現行市長信箱或市民1999熱線都是有分案/客服中心處理後送事宜,亦即每一陳情事由都可以對應一個局處單位負責,而該局處同仁就必須按照規定處理及回覆陳情。但柯P網路團隊只著重網路即時反應的特性卻忽略了後端政府的分工機制,而沒有架設後送分案功能。當單日網站上湧進兩、三千封陳情案件,卻因沒有分案機制,全部卡在網站裡,同仁無法回應,顯然造成網路治理的失靈。於是,這網站就像是蓋的富麗堂皇的樣品屋,終究還是要拆掉。

上月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的資訊長來台訪問,拜會了許多與網路及資安相關的政府機構,如果官員們對網路有所認知,應該會對其提出的觀念感到驚豔。他說明美國民眾對臉書有資料儲存與侵害隱私權的疑慮,而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建立公私協力的第三方認證機制(如APP),讓使用者自己決定願意釋放哪些個資給社群媒體。

談到自身使用社群媒體的經驗,他強調政府官員應有官方帳號以發表及回應訊息,最重要的是「自己的帳號自己po」,不能假小編之手,因為網友要的就是與本人對話,被正視的感覺。我也問他官員大都忙於公務,如何自己po文呢?他回答利用下班時搭地鐵返家的那一小時。我相信我們的官員只要能做到「自己的帳號自己po」,讓民眾感受到溝通的誠意,許多網路治理的問題就有基本的解答了。

美國官員之所以能掌握網路治理的精髓,在於他們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及累積了公務參與的經驗,二者不可偏廢。例如這位資訊長在加入FCC之前,曾派駐在阿富汗擔任戰地指揮官的資訊特助。他必須發展一套資訊系統,協助美軍在每6個月的輪調期間內迅速了解在地情形,減少傷亡。有了這樣的實戰經驗,也難怪他處理FCC資訊業務得心應手。

與其請網神向官員授課,不如打破人事聘任窠臼,以專案方式,聘任他們擔任部會局處的資訊長,讓他們進入政府,直接在第一線運作。相信他們會有與授課時完全不同的領悟,而當公務運作與網路知識結合時,那才是台灣邁向良善網路治理的開端。全文
( 本文作者:本中心周韻采教授。中時電子報/2015-03-13 )

誰把新媒體變舊了
入政府,行政院刻正核定影視音產業第二階段發展方案,其中新增一項成立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計畫,這顯示政府已經正視新媒體的到來,納入政策處理。然而細看數位媒體發展中心轄下的工作項目,又令人不禁擔心政府官員對新媒體的認知不夠精確,形成錯誤的決策,反而逆向抑制新媒體的正常發展。

我不贊成其中兩項工作項目:一是舉辦微電影大賽,二是建置華文影音平台。微電影的確是兩三年前很夯的名詞,一時間政府等單位都紛紛舉辦微電影競賽。但很遺憾地,試了兩年,我們並沒有找到微電影的商業模式。中間雖有鬼才導演Wes AndersonPrada合作的微電影,但仍屬形象塑造或促銷的長版廣告,本身並不具獨立的商業價值。那這兩年競賽得獎的微電影呢?很多上架至MOD,供觀眾點閱,但是免費的。換言之,年復一年的微電影競賽只給了年輕創作者一次展現的機會,卻沒有下部片的前景。而沒有與現有產業鏈整合的微電影競賽,無益新媒體發展。

政府若真想培育影視人才,不能只辦微電影競賽,反應把微電影當作棒球小聯盟運作,各微電影競賽的優勝者可透過政府協作,與商業製作人媒合,登上大聯盟,創作具有商業價值的長片。

第二,華文影音平台(華文的Youtube)的概念本身即是謬誤。要經營知名的影音平台,首要就是要海量內容,但要說服創作者願意免費上傳作品的前提又是網站人氣,否則就須支付創作者版權費才能上架。其次,網站人氣象徵的就是流量,流量代表的就是頻寬,亦即人氣越高的網站須支付的頻寬費用就越高。目前Youtube雖然享有高人氣,但廣告收入也無法支應龐大的頻寬費用。在台灣,壹電視的例子也殷鑑不遠。當年黎智英也曾豪情壯志地在全台狂撒一百萬台機上盒,以每部片1元的價格搶占視頻市場,但每月巨額的頻寬費用還是讓黎先生無法無限制地燒下去,最後忍痛出賣。

易言之,政府到底有多少決心,即多少預算,自行建置與經營華文影音平台呢?以目前政府僅匡列1500萬元預算推動數位媒體中心,若做華文Youtube,應連付一個月的頻寬費用都不夠。就算政府編足預算,網站人氣卻需要長時間累積,非一朝一夕可成。三五年後若網站瀏覽人數不佳,承辦官員會不會承受來自立法院、審計部及監察院彈劾監督的壓力而必須砍掉計畫。此時,政府過去的投資付諸流水。所以,提倡建置華文影音平台的官員必須審慎評估,自己做一個華文Youtube會比在Youtube上開一個華文影音頻道更有成功機會嗎,有更好的成本效能嗎?建置華文影音平台真正的價值應是作數位影音的倉儲中心,供創作者存放檔案,並以頻道方式露出於知名影音網站及社群媒體。

我們的確看到政府有心發展新媒體,但是以過時的認知規畫政策,其所造成的產業災難恐怕不小於無作為。為什麼政府無法推出正確的新媒體政策呢?也許答案就在決策者身上。了解新媒體的人必定是複合式的專業人才,懂網路也懂影視產業,斷不能因為新媒體在網路操作,就等同視之。決策者若認為自己或官員懂資料倉儲就等於懂網路,懂網路就等於懂新媒體,那就像王安憶的長恨歌小說裡寫道:「我們總是在對的時間裡遇到錯的人」,嗟歎而已!全文

( 本文作者:本中心周韻采教授。中時電子報/2015-03-27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