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政策時論

促進OTT產業升級  法規鬆綁刻不容緩
我國談論數位匯流已有一段時間,從政府到學界,從業者到民間,大家逐漸從臉書、手機的APP、網路上各式各樣的影音內容,對這個有點艱澀的名詞找到自己的解釋。通訊與傳播之間原有的鴻溝,隨著彼此之間的跨業經營與相互合作,對於原本不確定的未來找到了一線曙光。而眾人在享受更為豐富且便利的資訊服務之際,這個「匯流」的形成必須事前醞釀極高的能量,方能提供穩定、高品質的服務。

數位匯流的持續發展植基於技術的進步以及穩定的投資,而政府要做的,就是鼓勵各種技術與資金的投入,同時也應保障消費者的利益。前者興利的做法,不外乎建構透明且公開的程序,讓合法資金挹注匯流的發展,間接使得營運者得以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後者除弊的方向,則應審視消費者的權利是否受到不當剝奪,基於公平正義,積極維護消費者利益。然而,目前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在這數位匯流發展之際,對於資金投入者形成一道看不見的高牆,違反規定者將處罰「被投資者」的畸形結果,不只造成企業困擾,政府也深受其擾,實有盡速改正的必要。

數位匯流是一種全球化的具體呈現。近來國外OTT業者如Netflix大舉進入台灣,國內眾多業者因規模小、資金匱乏,對於這種競爭態勢大家都是草木皆兵,不敢鬆懈。匯流過程中,國內企業為提供多元服務而進行體質轉型已屬必然,無論是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遠傳電信以公司債投資中嘉案,或是亞太電信呂芳銘董事長以個人名義購入台灣寬頻通訊(TBC)母公司股權,皆可看出企業對數位匯流的焦急,但更凸顯黨政軍條款的不合時宜。

NCC所草擬的「匯流五法」已於去年年底送行政院審查,雖然條文內容尚有討論空間,但在面臨各種技術與應用發展的趨勢下,諸如大數據、物聯網等,數位匯流的蛻變已刻不容緩,對於通傳會持續推動數位匯流的本意,本人表達贊同;再加上我國正值積極加入TPPRCEP等國際組織之際,建立透明且公開的投資審議機制,自是吸引國外資金進入台灣的最佳時刻。

數位匯流的目的在於促進競爭。面對各種網路服務的推陳出新,2015年歐美在通訊傳播規管制度上都有突破性的進展。上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慶祝電信法施行20周年,而台灣16日也慶祝NCC成立10周年,這兩單位都是為了共同的目的而存在,那就是促進競爭,唯有鼓勵更多、更優質的業者投入市場,透過市場競爭,消費者才能有多元的選擇而獲得更好的服務。

數位匯流的結果不是造成業者與消費者的對立,也不是業者作為營利的一種口號。匯流推動產業改造,如何引進穩定的資金以提升網路品質是業者目前的燃眉之急,而中嘉案本身應被理解為一項單純的外資交易案,是面對困擾的黨政軍條款下業者的脫困之道,正本清源之道應是矯正不合時宜的法律,讓國內產業盡速升級。(全文)
(本文作者:本中心葉志良教授。原刊登於中時電子報/2016-02-19,本文標題稍作調整。 )
匯流法整死本土產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去年底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通過匯流五法草案,旋即送行政院審議,負責審查法案的蔡玉玲政務委員日前說,預計4月底審畢送立法院。我們理解馬政府希望在畢業前繳出漂亮的成績單,但也如同馬政府已宣示的「重大政策緩議,交由新政府決定」,匯流五法影響通訊傳播產業未來5年甚至永久性的發展,且產官學界對此五法的基本管制理念與架構尚未產生共識,貿然通過,只怕政績會變成貞子的咒怨。

NCC此次提出匯流五法的手法,讓我不由得憶起9年前一模一樣的場景。當時首屆NCC向扁政府的行政院提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行政院召開一系列產官學諮詢會議。在我參加的場次中,不分領域的學者專家大反彈打臉NCC,最後行政院將草案退回NCC

NCC第一次提出的草案夢幻到不行,無視通傳產業垂直整合的綜效,強行水平切割,失去現實感及可執行力。同時,母法作水平切割,大大小小數十個子法卻未同步修正,仍保持原垂直管制架構,造成水平加垂直的矩陣管制,反加重業者負擔。此次修正時,NCC卻又拘泥於現有監理架構,無視影音串流服務(OTT)已成一股市場力量,而更多元化的物聯網服務已然成形,依然只管制有實體網路的通傳業者,縱使他們已快要變成夕陽產業了。雖然NCC亦提出「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但徒具形式,只是口號式的呼籲OTT及物聯網業者要有道德良心。

雖然NCC辯稱只管基礎建設不管數據服務是國際潮流,但除了美國外,許多國家都已經思考對後者,尤其是已具顯著市場力量者像Google,施以中密度的管制。由於世界級的OTT業者如FacebookYouTubeNetflix皆出生於美國,美國採取低密度管制才有利於其成長茁壯,攻進海外市場。反觀台灣,比較熱門的OTT服務皆移植於境外,當其直接與通傳業者競爭時,只傾斜一邊的管制架構,將會綁住後者的手腳,等於要本地通傳業者讓位給境外業者,豈不怪哉?

巧合的是,NCC兩次提匯流法草案都是同一批領導班子,一次太夢幻,到現在產業也不是按水平層級發展;一次太保守,等於對本地業者下投名狀,但共同特色都是不可行。匯流法本應要解決產業發展的瓶頸,現在卻像是NCC寫法條的炫技。若是未來立法院真通過此版本,本地業者在與境外OTT或互聯網業者競爭時鐵定被完封。我們已充分體認到NCC領導階層能兩度寫出匯流法的法學功力,尊稱「匯流法之父」亦不為過,那是否可以就讓草案留名在匯流法史,供後界瞻仰,而不須此時此刻勞師動眾審議法案呢?(全文)
(本文作者:本中心周韻采教授。原刊登於中時電子報/2016-03-20)
大數據應用 個資保護和創新服務的必然衝突?
隨著演算法的演進,服務商開始藉由分析巨量資料來研判市場趨勢和消費者需求,創造出精準個人化的新創服務。眾所皆知大數據分析講求4VVolume Variety Value、 Velocity,其中的VolumeVariety分別指巨額資料量和異質化來源。換言之,有效的大數據分析須有多樣的資料來源,不能僅限於單一類別資料。舉例而言,若服務供應商取得消費者在A網站購買食譜書籍的資料,和在B百貨購買廚具的資料,以及剛將戶籍遷出原生家庭的戶政資料,則可以推斷該名消費者的需求而向該名消費者推銷烹飪課程。

然而異質資料取得一直是大數據應用的癥結所在,不同類別的資料時常無法互通。因此在虛擬時代,透過連線服務提供者即為最為簡便的異質資料收集管道,然而質疑此種資料取得方法者亦不在少數。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為解決此爭議,發佈一道暫時命令的公開諮詢,擬課予寬頻服務提供者保護使用者個資的義務,並接受回應至2016331日。

該命令要求寬頻服務提供者於收集、利用消費者資訊時,必須有告知後同意機制。FCC主委Tom Wheeler並在命令中強調,消費者每天經由使用行動或固網寬頻釋出各式敏感資訊而不自知,然而這些資訊無疑是屬於消費者本人而非寬頻業者,因此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提供個資,並提供Opt-inOpt-out機制,而寬頻業者則須有透明的資料取得規範和對應的安全措施。該命令同時要求寬頻業者須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消費者個資,包含員工教育、管理流程等。

該命令自公開諮詢以來,引起廣泛的討論。消費者團體和寬頻業者對此論戰頻繁,也凸顯出消費者對隱私保護的疑慮以及服務提供者資料取得困境之間的衝突。大數據應用是否能和隱私保護取得共榮的平衡,美國接下來的政策發展值得密切注意和借鏡。
(本文作者:本中心何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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