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Bic「2015 匯流大法的想像與走向」論壇

元智大學(以下稱本校)大數據與數位匯流創新中心於20141219日上午假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辦「2015匯流大法的想像與走向」論壇,廣邀產官學界討論數位匯流政策,會中針對鼓勵競爭與解除管制以及匯流法修法架構有相當熱烈的討論,藉由開放此交流平台,希望政府政策能有所改進。自2013年底迄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或NCC)為進行匯流大法的修正或制定,已公告多項公眾意見徵詢文件,並陸續舉辦多場公聽會或說明會讓各界人士表達意見。然而,匯流大法內容的形成與意見的彙整並不容易,為此,本校特舉辦本次論壇,廣邀通傳會委員與專家學者一同探討匯流法的競爭意涵與未來的修法架構,會中與談人皆同意市場競爭的重要性,而匯流大法的修法方向則可採取小規模方式逐步前進。
本校張進福校長於開幕致詞時表示,匯流大法談了這麼多年,可見並不容易,或許可從小處去突破,至少能夠
元智大學張進福校長致詞
有點成就感。張校長提供都市更新的想法,將廣電三法與電信法比擬為舊房子,考量是否先局部修改隔間,讓功能稍微好一點,特別是當住戶之間有很多意見的時候。在擇要處理的過程中,其實就會有許多的變化發生。在這個談話平台上,逐漸匯集大家的共識以後,或許可提供政府在施政上面的參考。
本場論壇分為兩個場次。第一場次主題是「鼓勵競爭與解除管制的再省思」,主持人為電信技術中心李大嵩董事長,受邀與談人包括通傳會虞孝成副主任委員、通傳會翁柏宗委員、台灣經濟研究院劉柏立所長、中央研究院劉孔中教授,以及本校周韻采教授,分別就主題提出一些省思的想法。與談者因各自對競爭與管制有不同面向的解讀,同時也引發在場來賓的回應。本場次與談人皆同意市場競爭是面對新興服務的最好方式,特別是如何讓既有產業解除束縛、讓新興服務發揮力量,充分的溝通與對話必不可缺。
身為管制機關的通傳會,與談人虞副主委強調我們不能指望一部法典訂立之後,產業就會在最恰當的競爭情況
第一場次參與人合影。左起劉柏立所長、翁柏宗委員、
彭芸教授、張進福校長、虞孝成副主委、周韻采教授、
劉孔中教授、李大嵩董事長
之下,必須要視情況去做調整,但不是調整法律,而是要「調整執行」;因此法律若要訂得好必須要有執行空間,好讓執行者依當時的產業狀況來調整管制的手段,進而達到最終的理想。翁柏宗委員也提到面對跨業甚至跨境服務,管制思維也必須進行調整,也就是從傳統的垂直監理思維改變成鼓勵競爭,特別是從消費者端來看,消費者所關心的即是「安全」與「快速」的網路,翁委員認為要解除管制以促進競爭有四大面向:第一,維持網路跟市場的開放性;第二,關注整個市場以及網路的變化;第三,數位化與IP化的融合;第四,促進頻譜資源的有效運用。
劉柏立所長認為,通訊傳播的發展中「訊務量」是最核心的價值,而訊務量的擴大有三項意義:第一是呈現寬頻網路的層級;第二,各類數位匯流服務得以加速實現;第三,訊務量擴大意味者有機會強化我國於國際上的競爭優勢。劉孔中教授則對於鼓勵競爭,強調有線電視這塊必須再加強。目前廣電三法並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手段,而管制機關的管制手段也不是太多,或許與其他政府機關(例如公平會)進行分工協調,並且嘗試單點突破的修法方式可能是比較有可能的方式。周韻采教授則觀察到目前固網語音衰退得很可怕,市場的無情呼應今天論壇的修法主題,不管是OTT、跨平台競爭或是要把一些東西入法,但這對明天的通訊傳播產業有何幫助,倘若明天產業已經走到以OTT為主,可以思考是否在基礎網路管理上給予NCC這麼強的權限。會場來賓前中華電信呂學錦董事長則呼籲通傳會,目前OTT對匯流事業的定義產生重大衝擊,市場如何界定將考驗著主管機關的智慧。
第二場次主題是「匯流大法修法架構之探討」,主持人為本校彭芸教授,與談人包括通傳會彭心儀委員、政治
第二場次主持人彭芸教授
大學劉幼琍教授、中原大學江耀國教授、本校葉志良教授,以及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謝穎青律師。延續前一場的討論熱度,本場次重心則放在「匯流大法」架構的形成及其問題。彭心儀委員對近來公眾諮詢的做法認為,
不管從OECDAPEC在管制前的資訊透明及徵詢角度,已是一個最先進國家的作法,透明程度遠超過行政程序法的要求,特別是從通傳會角度認為廣電三法的修法徵詢要比電信法來得迫切,雖然內容還有改進的空間,但體認到在手腳都打不通的情況下,如何去練絕世武功,因此單項修法能過比不過好。

對於匯流大法,劉幼琍教授則提供大家三種立法模式的想像:美國Silo的模式、歐盟的水平模式,和日本的基幹與一般的放送法模式。不過,傳統Silo與水平管制架構都產生一些問題,我們的匯流大法該採何種模式,值得進一步思考。江耀國教授則以完全水平立法的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法(CMA)作為
第二場次參與人合影。左起謝穎青律師、劉幼琍教授、
彭心儀委員、賴國華院長、彭芸教授、江耀國教授、
葉志良教授。
我國匯流法的檢討對照組。由於馬國原先的廣電與電信法規是凌亂與分散的,各自有31個不同的執照,CMA法對馬國本身可能有所幫助,但就服務而言,某種程度仍無可避免存在著垂直的分別。本校葉志良教授則觀察通傳會「納管事業的定義、分類與參進」諮詢文件,認為如何規範一個「匯流事業」,其市場界定有其重大意涵,尤其在網路IP化之後,許多現下的產業或服務均與傳統產業架構有所不同。另外,是否要用法律來規管網路中立,其實要看市場的競爭程度,以及目前台灣所面臨的IP Peering的問題。謝穎青律師則提出匯流法有如國王新衣的看法,其中關於頻譜、路權、號碼等資源部分,如何提升到法律層次,增加其可預測性,這樣比較能清楚知道國王赤裸的身體需要什麼。錢脈部分則指出電信收益來源看的是流量,而流量所重視的是其加值性服務,這些服務均與個人資料結合在一起。最後,他認為市場就是一種合作模式,包含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以及業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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